五、关于退税的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对增加税负退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严格遵守“先征后退”的原则,即企业实现税款必须先入库后退库。对当期实现税款未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不得办理增加税负退税审批手续。 (二)增加税负申请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进行认真审核,严把政策关,按照“一户一报”的原则,附上有关财务资料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对已由各市、地按照规定权限批准预退税款的企业,在办理年终退税清算审核手续时,应将其全部的纳税凭证和报表资料及批准预退税款的文件、复印件一并上报省地税局。 凡过去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市、地地税局应抓紧组织人员对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进行一次详细摸底,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涉外营业税税收情况一览表》(附件三),随书面报告于5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地税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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