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6]第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涉外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13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自1996 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征收管理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

  五、关于退税的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对增加税负退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严格遵守“先征后退”的原则,即企业实现税款必须先入库后退库。对当期实现税款未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不得办理增加税负退税审批手续。

  (二)增加税负申请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进行认真审核,严把政策关,按照“一户一报”的原则,附上有关财务资料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对已由各市、地按照规定权限批准预退税款的企业,在办理年终退税清算审核手续时,应将其全部的纳税凭证和报表资料及批准预退税款的文件、复印件一并上报省地税局。

  凡过去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市、地地税局应抓紧组织人员对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进行一次详细摸底,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涉外营业税税收情况一览表》(附件三),随书面报告于5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地税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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