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62号 1999-07-2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为使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稽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根据《规程》的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般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执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其中包括: (一)在税务稽查中,经检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偷税等税收违法现象的。 (二)在税务稽查中虽发现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且未达立案标准的。 根据《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如下四种情况均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其余的均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中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补税虽不达上述标准,但所处罚款对法人单位达 10000元以上,个人、私营企业达2000元以上的。 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的步骤 (一)根据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填制《税务稽查通知书》(《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文书字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决定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及所属时间、需提供的检查资料、检查人员、检查机关、通知书日期等。 《税务稽查通知书》加盖单位印章后,即可按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被查对象。 (三)依据发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见附件一),其内容包括:顺序号、被查单位、稽查文书号、检查内容及所属时期、检查时间、稽查员、检查通知日期、通知送达方式、送达通知日期、送达人。 (四)实施税务稽查,按规定填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税务稽查原始记录)等表。 (五)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立案。 (六)确定不需立案后,由稽查员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对检查中确实未发现问题的,填制《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文书字号、案件编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局局长签字、检查员签字、检查机关盖章、填制日期。 2、需要补税、罚款的,直接由稽查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理文书字号、被查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及结果、处理决定及依据、限期改正内容、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作出处理税务机关及印章、作出处理日期、告知事项; (七)将《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报依法有权审批的局长(未处以罚款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县稽查局局长审批,其余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批准后,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 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税款、滞纳金: 1、限期内缴清,而又没有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见附件二),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汇报。 2、对限期内未缴或未缴清的,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并请示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 3、对限期内缴清,但纳税人申请要求税务行政复议的,按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对罚款 1、对限期内缴清的,而纳税人又未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汇报。 2、限期内未缴而又未申请复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限期内未缴,而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程序办理。 四、结案处理 案件终结后,将《执行报告》及有关案卷资料分类归档,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年度: 检查机关: 登记员:
附件二: 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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