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45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9
摘要: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一贯依法申报纳税的,其设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确实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开具限额的设定可提高一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58号                    2001-08-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10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防伪税控系统中企业发行子系统设定限额与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口径不一致;二是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企业的开具限额规定过小。经认真研究,现就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亿元;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十万元;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万元。

  二、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一贯依法申报纳税的,其设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确实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开具限额的设定可提高一档。

  三、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的设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

  四、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在2001年9月底前,对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限额,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按以上标准重新设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