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2]3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19
摘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具有政策咨询的功能,包括人工坐席和录音。人工坐席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的礼仪培训和业务培训。税收政策法规标准文本及录音文件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政策的收集和整理,办公室分类规划后制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323号             2002-08-1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基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业务处理行为,保障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运转,提高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效率,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是由语音平台、网络平台、安全认证平台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应的软件系统组成,具有语音、INTERNET、数据和传真等多种接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方式、纳税宣传、咨询服务、纳税指南、税法公告、税务违章举报和发票抽奖等各种服务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网的综合性电子信息服务与交换系统。

  第三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各类纳税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省局集中开发、市局负责管理、市县两级运行”的总体原则,保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

  未经省局批准,各市不得擅自修改省局下发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业务软件,也不得自行开发基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业务软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业务部门由征管、办公室、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涉外税、法规、计统、稽查、等部门组成,征管部门牵头;技术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市)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有关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制定有关纳税人操作指南及宣传材料,并负责组织推广宣传工作。

  (四)负责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业务的分析、业务需求的完善与提交,并负责有关业务的运行验收。

  (五)协调处理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外要及时联系银行、国库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解决多方合作中的沟通配合问题,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在多元化申报、受理举报、咨询服务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内要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对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任一模块不能正常工作并在半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

  (六)搜集、分析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发展动态,研究发展趋势,组织专业性的研讨与交流。

  第七条 省辖市局应建立“12366纳税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量抽调熟悉税收业务的人员组成,由市局征管科牵头管理,业务由各科室负责提供。“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听由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转发的纳税人的各类咨询,详细解释纳税人的各项涉税疑问,并做好记录。

  (二)如实记录纳税人的涉税举报和投诉电话,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并建立严密的反馈机制,向纳税人做好反馈工作。

  (三)接听纳税人关于发票违章方面的举报,负责指挥各管理局和县局“发票查处小分队”的实时查处工作,并建立严密的反馈机制,向纳税人做好反馈工作。

  第八条 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专门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

  (二)负责关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所有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指示做好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有关服务的定时开启、关闭工作。

  (三)负责电信部门的协调,保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的畅通。

  (四)负责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所有软件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升级和备份,对关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所有安装手册、技术文档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有关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软件在相关单位的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援助等工作。

  (六)保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系统的安全性,对各有关系统要做好安全防范的策略规划,定期更换口令,按时检查系统日志,对各种可疑的攻击行为要做好记录和跟踪,防止非法用户入侵系统;同时做好病毒防范工作,对有关软件及系统要进行防病毒处理,定期查杀病毒,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第九条 各专业局和县局要指派专人负责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在本单位相关业务工作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 申报纳税业务管理

  第十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具有申报纳税的功能,适合各类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方式有电话报税、银行网点(邮政储蓄网点)报税、互联网报税、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和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实时划缴税款以及其他各类通过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申报纳税的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现有多种申报纳税方式下自由选择申报纳税方式,包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某一种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如果进行电子申报纳税(电话报税、银行网点报税、互联网报税、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和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实时划缴税款),需要签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并在相关银行开设缴税帐户,存有一定金额的存款后,方可使用电子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电子申报成功后,可于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银行领取缴税凭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纳税情况。

  第十五条 三方协议的签定、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定税信息(个体双定户)等有关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征管部门(市局各管理局、县局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回填工作由征收局或县局的征收部门负责;涉及与银行对帐等有关工作,由计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电子申报业务的具体操作遵照其相关业务操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涉税举报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具有涉税举报的功能,即:举报人在普通电话机上拨打特服电话号码,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涉税举报,对涉税案件以及案件行为人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是任何具有社会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举报电话由“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接听、记录、转办、回复。工作时间之外的举报电话由系统自动录音。

  第十九条 接听人员要认真对待举报人,对举报电话要认真接听,详细记录;对电话联系后上门举报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举报人举报内容,做好举报记录;要及时提取录音留言,尽快处理举报案件,并向举报人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接听人员不准随便脱岗,不准因其他事情占用举报电话。

  第五章 政策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具有政策咨询的功能,包括人工坐席和录音。人工坐席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的礼仪培训和业务培训。税收政策法规标准文本及录音文件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政策的收集和整理,办公室分类规划后制作。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政策法规标准文本及录音文件应保证及时性。向纳税人公开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业务部门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成咨询标准文本,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在分类整理的基础上,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政策法规标准文本提交“12366纳税服务中心”。需要制作录音文件的,由办公室负责制作后挂接电子信息服务平台。

  特殊的紧急发布应随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政策法规标准文本及录音文件要认真管理和归档,保证录音效果清晰,录音语音标准,并及时对录音文件进行更新,使纳税人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法规。

  第六章 互联网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局要按照规定申请互联网域名,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规划、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网站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网站上的各综合功能模块由业务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的上网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综合把关后交信息中心制作。

  第二十七条 网页内容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Internet的管理规定。

  (二)严禁在网上发布虚假或未经证实以及未经许可的新闻。

  (三)严禁在网上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单位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严禁在网上发布反动言论,粘贴不健康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网站的安全管理:

  (一)做好保密工作,对各级管理员及用户口令应严格保密。

  (二)严禁外部人员用内部用户上网。

  (三)严禁在网上发布和传输带病毒文件,并做到定期查杀病毒。

  (四)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机,迅速进行病毒清除。对新发现的病毒种类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上报。

  (五)不得使用未经公安部门鉴定批准的计算机病毒检测及清除工具。

  (六)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网络重要信息、破坏和干扰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正确制作Internet文档,对Internet的维护和修改应及时记录维护文档。Internet文档应由专人保管,不可丢失。

  (八)发现危害Internet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的管理权限,对相关的平台业务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先进性、便利性、自助性、全天候的特点,不断发展、完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并以“电子税务”为建设目标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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