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3]9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4
摘要: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95号      2003-03-14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会员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

  (二)对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申报时按免税销售填报。

  二、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会员和客户发生实物交割的征税和进项税额问题,规定如下:

  (一)黄金实物交割,对供货会员单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会员和客户将原有的库存黄金或从交易所购入的黄金,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进项转出,当期进项不足转出的作补税处理。

  三、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业务流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调整,熟悉黄金交易的税收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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