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21号 2005-09-0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表》(格式同《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附送出口发票,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免税,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据实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办理预免税。 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出口退(免)税规定凭证后,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预免税的核销,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的(因特殊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由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补税处理。 二、各市要对今年以来当地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5月1日以前出口的,要通过函调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对5月1日以后出口的,要按本文规定调整处理。 三、各市要加强征、退税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出口含金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各地要于9月20日前将出口含金产品企业及退(免)税情况专题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各地上传相应目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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