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12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1
摘要: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预免税的核销,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的(因特殊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由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补税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21号        2005-09-0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表》(格式同《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附送出口发票,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免税,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据实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办理预免税。

  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出口退(免)税规定凭证后,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预免税的核销,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的(因特殊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由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补税处理。

  二、各市要对今年以来当地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5月1日以前出口的,要通过函调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对5月1日以后出口的,要按本文规定调整处理。

  三、各市要加强征、退税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出口含金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各地要于9月20日前将出口含金产品企业及退(免)税情况专题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各地上传相应目录下。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