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06
摘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其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66号      2006-06-06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其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征收税收收入的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见附件),并将已为其办理退税的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与应退税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凭收到的《退税(抵税)确认书》及有关资料(《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税事宜。

  附件:退税(抵税)确认书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