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159号 2008-08-2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2年0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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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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