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75号 2009-03-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式。各局应对预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方法,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根据此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凡是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实行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方法。 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加强所得税预缴管理是当前完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局在政策执行中要与企业及时沟通联系,认真调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工作的管理措施 (一)各局应根据计会部门公布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对上年实际入库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及上年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对其当年申报预缴明显偏低的,及时核实情况,加强征收管理。 (二)各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在每个预缴征期结束后,开展对纳税人申报与预缴税款数据的核实工作。对核实中发现有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