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劳社部发[2000]8号 2000-03-17 税屋提示——依据劳社部发[2008]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01月0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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