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于中国中铁下属施工企业,与中国交通集团下属施工企业共同承担同一条铁路的施工任务。我单位业务内容是生产水泥预制构件,中交集团任务是铺设安装我单位生产出的水泥预制构件,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预制件用于铁路施工并由其他单位安装,属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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