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境外支付外币款项时,因外国公司不同意承担税款,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我公司)承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请问换算后的由我公司实际负担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可否列入成本税前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向我国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该非居民企业,而不是中方支付方。中方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中注明的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负担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纳税人应纳税款(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方负担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的税款,不属于与中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该税款不能中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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