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8号 2002-1-10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本市房产物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公有住房租金和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各单位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收费标准,向本市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售后公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向本市居民收取的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公有住房包括房地局系统的“直管公房”和非房地局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自管的“系统公房”以及廉租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是指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的管理费,按房地局和物价局规定按实收取的高层电梯(水泵)运行费以及保洁费、保安费。 四、对非居住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按商品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的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各单位对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需分开核算,便于检查核实。对免税收入未按规定单独分开核算,造成征、免税收入划分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的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局审批。年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征收情况,制定具体的预免办法。 七、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的免税审核工作,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在2月底前按时上报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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