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及审核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现将有关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12]158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在8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的2011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仍按原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应在8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的2012年出口货物劳务的免抵退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仍按原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三、纳税人应于8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的以下业务,合并到9月份纳税申报期进行申报。 (一)除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包括2011年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及2012年应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的申报。 四、纳税人在系统升级前申请办理有关证明,仍按原办法进行申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2-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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