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2]2163号 2012-9-1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22]15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财政扶持政策,保障北京地区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京财税[2012]2149号)要求,现将有关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市和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具体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意见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各区县国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县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3.各区县地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4.市财政局对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下达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意见,并通过年终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 5.市和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申请 (一)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 (二)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6.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7.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财政扶持资金拔付后退还企业)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 8、9、10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除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外),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六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区县财政局留存。 (三)受理时限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 三、审核拨付 各区县财政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联合本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增加数据,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正式资金批复文件,区县财政局及时完成资金预拨。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四、年度清算 各区县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县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通过市与区县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监督检查 市区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中填写审核拨付结果,加强档案管理。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到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区县财政局要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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