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财预[2008]30号 2008-03-31 税屋提示——依据晋财预[2022]4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我省各地市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做好我省境内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办法。在我省境内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既得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跨地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纳入二级机构测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我省境内未跨地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跨地市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等所使用预算科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的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