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2013-08-07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8月07日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8月16日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规定,免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其中,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以下简称“609号令”)规定: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所需,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根据609号令,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检验时,检测报告上注明“精料补充料产品”,不再是“配合饲料产品”。虽然精料补充料与配合饲料的生产工艺和原料组成基本一致,但由于121号文件免税饲料产品中未明确注明“精料补充料”,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存在疑虑,请求明确精料补充料属于免税饲料产品。 二、为什么说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 对于该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畜牧业司的意见。畜牧业司回函,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主要成分和生产工艺一致,均为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经工业化加工配制而成,其目的是满足养殖动物全面营养需要,只是使用对象和使用方法不同。精料补充料是一种为反刍动物提供营养的配合饲料,属于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的范畴。根据农业部意见,我们印发该公告。 三、如何理解该公告? 理解该公告,应从以下两点予以把握:一是精料补充料属于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二是精料补充料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按照121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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