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使用政府专项补贴款购买的研发用材料,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看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与资金的来源并没有关联。
相关政策——
“营改增”之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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