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热点问答(杨绪忠 施斌 金旭东)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日前,我市国税部门就此次“营改增”扩围和“营改增”试点相关热点政策进行了解读。现整理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此次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营改增”应税服务中增加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的范围注释,明确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关于此次“营改增”扩围试点中“邮政业”所指的范围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关于目前“营改增”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四、售后回租业务允许扣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原差额征税企业(现差额取消)尚未抵减的余额抵减时限 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六、部分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政府性收费后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邮政企业代办的哪些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代理收入。 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九、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发票使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税控系统使用: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时间如何规定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的国税普通发票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持有的相关地税发票,除通用定额发票外,使用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期延长至2014年2月2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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