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皖财资函[2020]295号 2020-12-24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便民利企,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要求,现就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116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18〕27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时,涉及需提供其为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需填写《告知承诺书》,签字确认,作出虚假承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提交其为自然人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财政厅要及时公示申请人承诺信息,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三、其他事项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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