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减免、即征即退以及返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所得税?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4-11-30
摘要:  问:我公司销售自产林木100万元,根据税法直接免征增值税11.5万元。对于上述直接免征的增值税:   1、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将上述免税优惠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析

丰达公司地处江苏,成立于2006年8月,主要从事塑料、农膜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2010年,公司计划将2007年购进的一台塑料生产设备出售,引进一条钾肥生产线,同时还计划将塑料产品的销售范围扩大到东南亚地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农膜属于免税项目,丰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农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该公司地处江苏,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进的塑料生产设备,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出口的塑料产品将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哪些增值税返还要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丰达公司将2007年购进的一台塑料生产设备出售,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按照4%的征收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再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款,其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如果将来公司从事钾肥的生产,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由于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发生在增值税的正常缴纳之后,没有影响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丰达公司在销售钾肥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收益。因此丰达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科目计提应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和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除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丰达公司享受或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免税、减税和先征后返优惠,虽然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有没有对该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款规定专项用途,因此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将塑料产品出口而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纳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哪些增值税返还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等单位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由于该通知明文规定上述所退还或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同样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有无对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款规定了专项用途。如果增值税优惠经认定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该款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
像丰达公司这样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注意增值税各种优惠方式的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和特点。第二,区分具体的情况和不同的优惠形式,对增值税优惠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第三,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第四,要注意会计和所得税关于增值税优惠处理的差异,比如增值税优惠一旦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3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该文件,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优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税务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所得税免税期内减免的增值税能否享免税优惠?

问: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从事污水处理劳务可以减免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污水处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请问在企业所税减免期,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污水处理公司某年经营亏损了10万元,增值税减免了100万元(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在营业外收入核算),利润有90万元,该年正好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那么该企业是否可就这90万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是按9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了,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对公共污水处理经营亏损,不得用当期(包括增值税减免)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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