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9]1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9
摘要:《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2009]149号        2009-10-19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的工作,对存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应一律查实原因,并报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

  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点明确为:对由省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问题

  1.《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涉及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具体量化标准统一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应提供《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1)占企业同类资产10%以上;(2)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3)10万元以上。

  3.上述资产损失如属同一债务方或属同项、同批量的资产损失的不得分次报批。

  四、关于加强地税机关内部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受理、有关资料的传递、审核、审批工作,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关。要设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加强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要适时开展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做好分户台帐登记、年度统计工作,于年度终了后次年六月底前逐级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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