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接收发票的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今天要讨论的这个话题,就是个伪命题。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此种情形下,即便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无法进行差额计税的。那么我们今天要说的,自然是建立在接收发票方(或者说发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之下。紧跟着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是甲供材模式就一定是税负最优呢?其实未必。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 根据税法规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当我们选择甲供模式时,往往大概率仅能取得税率为3%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数据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接收发票方的建筑工程材料成本占总建筑成本的比例为X,总建筑成本为Y,且假定可全额取得甲供材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使甲供模式于税务方面更优,则必须满足以下不等式: X*Y*13%(材料部分可获得的进项发票)+(1-X)*Y*3%(建筑部分可获得的进项发票)>Y*9%(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建筑企业针对包工包料统一开具9%的增值税票) 经解不等式得出,X>60% 结论:只有当建筑材料成本占总建筑成本的比例超过60%时,甲供模式较总包公司包工包料的模式可获得更高的进项税,在税务方面更优。 法律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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