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府[2021]33号 2021-10-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已经市委七届第181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及七届第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上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文件精神和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上市是指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行为。 第二条 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清远市,依据一定条件和评价标准认定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须先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意见后,由上市办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初审,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清远辖区内商事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1.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截至最近一期末,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制定上市具体计划,能提供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承诺成功上市后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 第五条 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上市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第六条 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清远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在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已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并已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直接进入绿色通道。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为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有关单位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有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以及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等项目时,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 第九条 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各种手续,并按国家、省、市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清远市总部企业,具体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在发展中引进的符合相关条件、被认定为我市高精尖缺的人才,在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申请上市过程中,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可在国家法律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 (一)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奖励,并按以下方式兑现。 1.企业已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 2.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或注册批复并上市后,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并择符合最高条件的一项适用: (1)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7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4)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9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业,另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业,另外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境外上市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三)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市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申请奖励须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文件、工商登记复印件及在本市纳税的证明材料。 (四)奖励申报流程: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向上市办提出奖励申请,上市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上市办初审时如遇到特殊情况,可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并出具会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境内上市第一阶段上市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已支付的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相关协议,与证券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股改后的商事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企业提交的辅导期工作总结; (5)广东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书及验收合格意见复印件; (6)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申请境内上市第二阶段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复印件; (4)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公众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承诺书; (5)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申请境外上市奖励应提交的资料: (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落实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与帮扶。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排列梯队,重点扶持,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第十六条 明确职责。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高效服务、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对口单位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科长,负责企业上市的有关工作,进行全程跟进式、保姆式服务,并协调对口上级部门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 第十八条 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原则上要求即时办理。其中,属于常规性行政审批的事项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办理;其它特别事项,采用“一企一议”集中办理方式,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商议并研究解决。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企业申请上市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上市办根据证监系统公开信息确认上市后备企业终止上市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并退出绿色通道。日后企业重新启动上市工作的,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若企业在获得上市奖励资金后的5年内将注册地址迁出清远的将采取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资金等处理措施。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不履行承诺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上市奖励的行为,将采取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此前已根据市政府2011年5月发布的《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清府〔2011〕51号)获得了阶段性上市奖励的,若企业继续筹备上市,则企业成功上市后,只能申请本办法总额奖励的差额部分,各阶段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领一次,不可重复申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并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奖励政策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76号)有关规定兑现。 税屋附件: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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