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概括及要点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二、终止反倾销税与征收反倾销税调整变化   征收反倾销税是进口国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进口的产品仍然按照其原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原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不足税款部分不再补征,超出税款部分可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三是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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