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企业(以下简称宾馆)往往会对客人无偿提供一些物品,或赠送一些免费服务项目,如客房会向客人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的各类物品,如沐浴露、洗发液、牙具、梳子、浴帽、拖鞋等,或向客人赠送购物袋、洗衣袋、矿泉水、袋泡茶、小零食和早餐等,而且还会提供一些免费服务项目,如乒乓球、健身器材、棋牌室及停车场等,除此之外,一些宾馆往往还会在逢年过节给一些老客户赠送自己加工的熟食品。这些赠送的物品或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呢?
无偿提供或赠送的各类物品
对宾馆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各类用品、饮品、小食品、早餐及熟食品等是否应该视同销售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1.这些行为都与住宿服务有密切关联,且都属于住宿服务常见的配套服务,也是住宿业常见、有效的经营模式,并已成为住宿业惯例。所以,宾馆向客人提供或赠送各类用品、饮品、小食品及早餐等已属于住宿服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是宾馆在住宿服务之外另行向客人提供或赠送的其他服务或销售行为。
2.事实上,这些用品的耗费不仅是宾馆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早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一并收回,即客人实际上已在房费中一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所以,这些用品不是宾馆无偿提供或赠送给客人的。因此,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须考虑计算销售货物增值税的问题。
3.尽管对上述配套服务无须考虑计缴增值税、销项税的问题,但必须注意,在购进上述无偿提供或赠送及其他日常耗用的各类物品及原材料时,务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宾馆所耗费各类物品及原材料的进项税税率大多是17%或13%,如各种洗漱、床上用品、家具及家用电器的进项税税率为17%,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等的进项税税率为13%,如果宾馆能取得全部应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降低宾馆整体的增值税税负将大有好处。
4.对于宾馆逢年过节给老客户赠送自己加工的熟食品是否需要计缴增值税的问题,尽管老客户确实是宾馆的客户,但赠送熟食是在正常经营业务之外发生的,且往往都是赠送给客户的经办人员个人,已与宾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活动无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所以,在增值税的问题上,上述赠送行为应该按正常计税价格视同销售,但为制作熟食而耗用的相应库存商品及原材料等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扣除。
例:某宾馆在春节前赠送了成本价为15000元(相关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正常销售价格为31800元的熟食给老客户,请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额:
(1)正常销售价格为31800元,则不含税售价应该为:30000元(31800÷1.06)
(2)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800元(30000×6%)
(3)相应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营业外支出 16800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
无偿提供的各类服务
对宾馆向客人提供的各类免费服务项目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需从三方面分析如下:
1.由于这些服务项目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住宿服务有密切关联,同时也是为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增加的配套服务,且其中一些服务已属于行业惯例。所以,宾馆向客人提供这些服务已成为住宿服务的重要环节和必要组成,不是宾馆向顾客提供的另外一种服务或销售行为。
2.尽管这些服务表面上看是免费的,但实际上宾馆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统一收回(不管客人实际是否享用),而且这些免费服务的耗费也是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所以,这部分服务表面上是宾馆无偿提供给客人,但实际上是有偿的,其价款已包含在对客人住宿服务统一支付的对价中。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
3.事实上,宾馆对客人享受相关服务不会设置收费系统或安排收费人员,而且,一些宾馆的服务项目因收费额很小,设置专门的收费系统及安排相关收费人员的成本往往高于收费额,不如作为免费项目还可以提高企业服务的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