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1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颁布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认为第三条规定不严谨,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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