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第一次犯错先不处罚,税务局这个制度挺人性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12-20
摘要:非常感谢税务机关给了一次纠错的机会,今后一定按期申报纳税,绝不拖延!在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江苏华石石材有限公司的会计曹晓乐由于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匆匆赶来接受处理,当被国税干部告知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不予处罚后,感激之
“非常感谢税务机关给了一次纠错的机会,今后一定按期申报纳税,绝不拖延!”在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江苏华石石材有限公司的会计曹晓乐由于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匆匆赶来接受处理,当被国税干部告知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不予处罚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首违不罚”是江苏省国税局自2014年起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一项具体实践。纳税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纳税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推行三年来,江苏纳税人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国税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以税务行政处罚为突破口,建立“三个一”系列制度,即一个《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一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每年一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情况评估。“首违不罚”就是上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针对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考虑其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对税法也不够熟悉,容易产生非主观故意涉税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国税机关在处理其第一次犯错时,如果发现其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均以教育替代处罚,给予其主动纠错的机会。
 
江苏国税“首违不罚”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五大原则。一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不予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税务机关处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坚持先行限改原则,纳税人必须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首违不罚”予以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处理结果。四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一年内首次实施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于多次违法以及不予改正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五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在不予处罚的同时对纳税人进行教育,普及相关税法知识,让纳税人明白错在哪里,避免再犯。
 
江苏国税通过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纳税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维护了纳税人权益,也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通过书面决定书,指出行为的违法性,既教育了纳税人,又普及了税法知识,做到管理与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
 
江苏国税“首违不罚”自2014年实施以来,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面下降了34%,36万户次纳税人因符合首违不罚条件而被免于处罚。江苏国税“首违不罚”不仅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认可,也取得了积极的管理成效。经过“首违不罚”的纳税人,90%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全省准期申报率上升0.5个百分点,达到99.1%;准期入库率上升0.8个百分点,达到97.5%。2015年纳税人对江苏国税依法行政的满意度高达98.1%,2016年江苏国税在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比2014年提升了3个名次,名列全国前茅。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