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4 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三审稿) 梁慧星提出,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为此,梁慧星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提出建议,设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受害人满18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梁慧星的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草案三审稿沿用了二审稿的设计。 亮点5 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草案三审稿) 去年8月,年仅18岁、刚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接到了一个“发放助学金”的诈骗电话,骗走了她准备上大学的9900元。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与其父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晕倒,出现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去年6月一审时,草案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去年10月二审时,草案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三审稿沿用了该条款。 李适时当时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不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还应该加大火候。委员杨震提出,现在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门合法收集的,但没有保护好,被“黑客”窃取。工信部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他建议将这一规定写入草案中,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亮点6 征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草案三审稿) 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发生拆迁自焚事件。宜黄县政府为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对涉及这一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其中包括钟如奎的三层楼房。钟家和政府一直未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9月10日当天,宜黄县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到钟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其接受补偿安置”,结果发生纠纷,钟家三人被烧成重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时任县委书记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时任县长苏建国率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其后,邱建国、苏建国等8名官员被处理。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并非个案。民法该怎样解决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一审稿、二审稿未涉及相关内容,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一些,建议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对此,三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对新京报记者说,三审稿上述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去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亮点7 损害环境须“恢复原状” 第一百八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草案三审稿) 近年来屡现剧组损害生态环境案例。2006年9月,影片《无极》剧组因拍摄过程中对香格里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被处以9万元罚款,香格里拉县分管副县长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云南省迪庆州行政监察局出具的调查结果表明:为拍摄《无极》,摄制组在碧沽天池修建了长约100米、宽约4米的砂石路面和长约20米的铺有木条道路,搭建了“海棠精舍”临时建筑物。“海棠精舍”及砂石道路等破坏了碧沽天池周围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丛植被,对碧沽天池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 依据三审稿的规定,今后如有剧组损害环境等类似事件,那么不仅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要恢复原状。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草案的亮点之一。一审稿在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提出了“绿色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后又在“民事责任”章节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据此,三审稿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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