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返还款或奖励款项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不扣减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视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原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最终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很多企业或者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扣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但是,从2017年6月12日起,随着新政府补助准则的施行,上述观点可能要颠覆。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后,增加了一个选项: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冲减相关成本。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第一选择应该是冲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而不是计入损益。目前新准则刚刚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是否结合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或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尚待观察。
链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原准则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原准则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新增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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