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全面上线背景下的税务稽查形势与应对

来源:华税 作者:袁森庚 人气: 时间:2017-07-12
摘要:7月8日,由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承办的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2017)进入第6日的课程。根据课程安排,上午主题为金三全面上线背景下的税务稽查形势与应对,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党校袁森庚教授;下午主题为

7月8日,由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承办的“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2017)”进入第6日的课程。根据课程安排,上午主题为“金三”全面上线背景下的税务稽查形势与应对,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党校袁森庚教授;下午主题为“国际税制改革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应对措施”,主讲人为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王晓悦。

 

以下为第11组、第12组学员做的笔记和心得体会。

 

“金三”全面上线背景下的税务稽查形势与应对 | 7月8日上午

 第11组学员

 

 

一、课程主要内容

 

(一)金三系统

 

金税三期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信息共享,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的“两提高、两降低”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具有极其该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的“两提高、两降低”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的“两提高、两降低”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稽查最新形势

 

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的背景下,税务机关稽查态度坚决;通过对系统的运用,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同时手段也更加的多样化;税务稽查范围拓广,重点突出;依法依规,处理灵活。

 

  (三)企业税务稽查的应对服务

 

1、端正态度

  

主要是从对税收本质、国家管理规范、税务管理规范、稽查态势以及对自己纳税行为的认识上来端正态度,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最佳方法是不断的提高纳税遵从度。

  

2、正确的方法

  

(1)分析出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对涉税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在滞纳金和主观故意等方面;其次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完成任务的需要,税务机关每一年有一定的征税额的“指标”,在“指标”或者“绩效”的驱使下,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难免会为了达标而采取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征税手段;第二,枪手角色的需要,税务机关因其享有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的征税权和税务稽查权力,而可能成为其他行政部门对某一纳税人实施制裁手段的枪手;第三,纳税人违法明显但证据不充分而定案。

  

(2)企业应对的主要方法

  

首先,以自身的税法遵从为前提,如前所述,不断的提高纳税遵从度是防范风险的最佳方法;其次,以解释、沟通为主要方式,力争在最前端解决;再次,以法律救济为补充(复议、诉讼、申诉);最后,以专业人士为辅助。

 

3、稽查各环节注意的问题

  

(1)选案环节:选案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稽查过于频繁;关于“枪手”办案的问题。

  

(2)检查环节引发的争议

  

首先,调账、取证不规范的问题

  

其次,办案期间过长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得知,办案期间的具体延长范围未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税务稽查期间暂不退税,且也未明确规定暂不退税的具体期间,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很大程度上依赖出口退税进行资金运转的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阻碍。

  

最后,税收保全不合法的问题。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重点关注税收保全的对象、程序和时间以及其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3)审理环节引发的争议

  

首先,重大案件审理涉及的问题。该主要在于每个地区对重大案件认定的标准不同和复议机关的确定。比如,南京市国税局的稽查局做出了处罚决定,那么针对该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该是江苏省国税局而非南京市国税局。

  

其次,知情权告知不足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在实践中,不仅知情权鲜有告知,错误告知也数见不鲜。

  

最后,处理、处罚决定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处理、出发决定书中,一般没有列明证据,这为纳税人维护自身的权益造成了较多阻碍和风险。

  

(4)执行环节引发的争议

  

首先,催告程序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催缴之后仍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前,是否还需要再次进行催告?

  

其次,加处罚款的规定。金税三期系统对逾期的纳税人会自动加罚,不以税务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前提,那么在“金三”的背景下,税务机关是否还需要再次下达处罚决定书?

  

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属于税务机关强制执行范围内的对象,税务机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5)案件处理涉及的争议及其解决技巧

  

首先,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在稽查时改为查账征收的问题。这是属于争议较多的地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该款的规定中,如何进行价格核定成为了核心关键,不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均为对此做出合理一致的规定和解释。

  

其次,税款追征期涉及的问题。第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然而实践中,稽查局经常忘记追征期限的规定,无限的延长对其他行为追征税款的期限;第二,有关连续、继续行为的问题。比如,纳税人连续多年不缴纳税款,对于其已经超过最长追缴期的税款,是否可以因为行为的连续性而继续追缴?第三,计算追缴期限基准日的确定。比如,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该条款并未明确追征期具体该如何计算。在该条款的释义中进一步解释:“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发现”之日如何确定,是《税务检查通知书》下达之日还是其他?

  

最后,一事不二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因为一个行为而违反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为两税分属于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此时主管税务机关就该行为分别进行处罚,一方面,纳税人因同一个行为而接受两次处罚,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能免于刑事处罚,故因为同一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增加了纳税人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心得体会

 

袁教授首先介绍了金三背景下的税务稽查最新形势。通过了解金三系统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力度将加大,呈高压态势,手段多样且重点突出。涉税企业应端正态度,加强对税务管理规范和自己纳税行为的认识,以自身的税法遵从为前提,以解释、沟通为主要方式,以专业人士为辅助,以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律救济为补充,力争在最前端解决税收争议,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是防范风险的最佳方法。

 

接下来,袁教授重点剖析了税务稽查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如选案的随意性、检查过于频繁、关于"枪手"办案的问题;调账、取证不规范及办案期限过长、税收保全不合法的问题;知情权告知不足、处理、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听证程序涉及的问题;以及执行环节、追征税款环节中可能涉及的执法问题。另外,还讨论了一事不二罚、偷税的认定、涉税刑法疑难等问题。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提高对征(纳)税及税收管理和执法的认识,严格依法征(纳)税,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不断加强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才能更好地使税务机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企业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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