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621号 1994-11-19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缎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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