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明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对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可以享受免税、是否可以退税的讨论比较多,笔者就自己的认识,谈谈看法。 一、小微企业不是放弃免税后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纳税人适用免税或者减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免税或者减税,按照征税政策执行。一旦放弃免税或者减税额,则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放弃备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或者减税。
居于这一规定,一些人认为小微企业要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放弃免税才行。这种认识事后错误的,也是一种误导。
小微企业享受免税的条件是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对于企业在月度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并不知道当月(或季度)是否超过免税起征点。居于这样的实际情况,规定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并不是需要放弃免税才可以代开。 这样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必须放弃免税才能,则小微企业要么放弃需亚索取专用发票的业务,要么36个月内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要按照征税处理,不得免税。显然,这对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成为一种执行障碍,明显是不恰当的,企业也是无法选择放弃的,毕竟36个月的经营业绩是未知数,在缴与免之间出入太大。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到:小微企业代开专票绝不是放弃免税的结果,而是在未知业绩下的行为。 二、小微企业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小微企业当月(或当季)销售额处于免税额内,则可以在两种情形之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1.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 2.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通俗化的说法就是想要退回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要么将专用发票收回作废,要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否则不得退回。 三、小微企业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即按三种情形处理: 1.小微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给购买方,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下,流程为:(1)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开具后,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小微企业根据《信息表》由税务机关代开相应红字发票。 2.小微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已经给购买方,但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形下,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写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小微企业根据《信息表》由税务机关代开相应红字发票。 3.小微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的情形下,小微企业可税务机关代开岗位申请开具《信息表》和红字专用发票。
4.小微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给了购买方,但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情形下,小微企业可税务机关代开岗位申请开具《信息表》和红字专用发票。 四、实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务中,对于小微企业要求红冲专用发票的情形比较复杂,应该区别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小微企业销售的货物确实退回的,则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退回税款。 2.对于小微企业销售的货物实际并不退回的,当月销售额也未超起征点的,仅仅因为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则红冲后可以退回税款。
3. 对于小微企业销售的货物实际并不退回的,当月销售额实际超过起征点,但是为了享受免税,通过红冲来故意降低销售额的,则即使红冲后也应该按照实际销售额在月度申报中缴纳增值税,那么退回税款有实际意义吗? 这里必须要注意,小微企业销售额应该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而不仅仅是开具发票金额。因此,笔者在想,对于购买方开始索取专用发票,后又退票,并且业务实际真实发生的情形下,红冲专用发票后,是否应该同时开具普通发票,确认销售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实际发生的业务除了小额零星业务(具体标准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外,应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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