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8]1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30
摘要:通过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18]116号     2018-03-30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所有已取得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律按照此通知要求进行专业作业企业网上登记备案。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出省施工意愿的劳务企业可在青海省住建厅办理相关出省手续。

  二、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通过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jzsc.qhcin.gov.cn/,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录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劳务人员信息、企业法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通过监管平台向全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通过监管平台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三、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

  四、强化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对专业作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管理实力、人员技能、施工业绩、诚信履约等关键指标,建立企业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五、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建筑业初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比例达到30%左右。

  六、加强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参考诚信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所属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备案审核登记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如已有账号的请注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电话:0971-6146181、6145762(传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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