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宿政秘[2018]76号 2018-07-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要严格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3号),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报市税务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