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72号 2000-01-20 四川、重庆、云南、广西、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甘肃、新疆、宁夏、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总部提取1999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1999]136、12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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