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2]1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7
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129号       2002-4-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半挂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半挂车是指由半挂牵引车专门牵引的车辆,一般不能单独使用,与半挂牵引车脱离即失去了使用功能,因此,半挂车应按实际吨位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微型车界定问题

  依据公安部2001年汽车登记管理标准,微型车是指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车长短于3.5米的车辆,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客车,应按微型车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企业房改后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后,对企业的生活区占地,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企业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仍继续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