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202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案例:某单位在职员工王某某,缴费年限为21年3个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家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为: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案例1: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3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刚刚领一个月的养老金就去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退回多少来? 参加社会保险有一种风险,那就是万一还没有领养老金就去世怎么办? 如果参加的是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返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毕竟个人缴纳的钱数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也不会亏本。 如果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以外,还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参加养老保险去世后有哪些待遇? 丧葬补助金
首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我们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是需要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实现个人缴费,这一部分钱全部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形成未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记账,相应的利率都是由国家统一公布,过去的时候是由省级人社部门公布,现在是有人社部统一公布。2016年以来一直在6%~8%以上,2016年是8.31%。因此,对于企业职工是不会亏本的,利息也不低。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缴费基数是自由选择,缴费比例是20%。这样记入个人账户的钱数依然是个人缴费基数的8%,这样能够保本的部分是40%。 如果只领取了一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就是退休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把领取的那一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减除,就是可以继承的部分。 其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过去是有各个省市自行确定的,不过人社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从9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统一标准,变化比较大。并不确定各地有没有过渡性方案。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抚恤金为什么是负担的呢?主要跟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相挂钩,更加符合情理。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一次性抚恤金的为9个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可领取月数再增加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也就是最高9+15个月。 领取养老金以后,每领取满一年减少一个月的可领取月数,最少不低于9个月。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是具体计算到月。 也就是说,如果缴费满30年以上只领取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为24个月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12个月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果说我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有10万元,缴费30年以上退休,去世以后只领取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在山东省办理的退休手续,能够领取的待遇总额为10万元+(26-1/12)×3644元,最终结果为19.44万元。比过去的标准还是要提升了不少的。 来源:暖心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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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享有哪些待遇?企业是否需要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就来解惑。
如果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规定与标准如下:
一、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的待遇标准及主要规定(以广东为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标准进行了规定,并明确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相关遗属待遇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于1997年04月28日发布,并自发布日起实施,现行仍有效。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与《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相比,该规定增加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二、标准适用
以上两主要规定均现行有效,但其关于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有所差异,且除上述两规定外,现行有效的还有其他关于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的规定,深圳也有专门的地区规定《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那么司法裁判实务中究竟适用何种标准呢?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实施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第32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三项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广东省的上述暂行规定目前仍有效。”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仍现行有效。
就目前广东省司法实践(深圳地区除外)中,也通常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在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前提下,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如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待遇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标准存在差异,不足部分,企业仍需向劳动者遗属补足发放。如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遗属不能向社会保障机构申领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劳动者遗属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
三、建议
了解风险才能防范风险,建议企业在用工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天有不测风云遇到非因工死亡,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员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创:“法律隐士”公众号 小小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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