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0
摘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是否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如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不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2021年度扣除。

  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搬迁支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搬迁支出。

  5.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四、手续费管理

  ……

  (三)支付管理。

  ……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委托外单位为新产品提供外观设计,应作为企业自己的研发费用还是委托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企业委托外单位提供为新产品提供外观设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应作为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7.企业未给员工发放工资,但为其申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这部分社会保险费实际由员工自行承担。这部分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这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9.纳税人2019年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20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但2021年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该纳税人是否可以在2021年一并计提2019年和2021年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该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一并计提2019年和2021年的加计抵减额,无需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表。

  10.眼镜店提供视力测量和配镜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如果该眼镜店仅提供视力测量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了销售眼镜提供必要的视力测量和配镜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1.茶庄提供现场泡茶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茶庄提供现场泡茶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在内海海面上用漂浮板和木板自建房产,出租该房产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因此,纳税人在内海海面上用漂浮板和木板自建房产,出租该房产取得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3.为船队提供护航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因此,为船队提供护航服务,应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4.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应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15.企业自建房一部分用于员工宿舍、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因此,企业自建房不专用于员工宿舍,且生产经营业务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建设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6.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领取税务UKey?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福建新办企业是指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在2021年1月2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开具发票;2021年1月21日及之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17.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是不同的人员?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员。

  18.其他个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是否需要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其他个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无需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19.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需要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因此,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是否需要每年提交一次产品检测报告?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因此,纳税人生产符合免税政策的涂料,应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并同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无需每年提交一次产品检测报告。

  21.企业建设面向员工开放的羽毛球馆,但采取收费制形式,其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设面向员工开放的羽毛球馆,但采取收费制形式,属于非经营活动,专用于集体福利的球馆其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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