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3]财事字第493号 1983-12-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 现行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只列修改部分,以下同)。(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现行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也改为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住旅馆套间或单间。(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五)六级以上人员和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以及住旅馆的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比照本条规定确定,取消现行的和技术职称挂钩的规定。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凡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的,不分职级,也不分地区,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不分职级,到一、二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到三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三角;到四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八角。 三、夜间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一部分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软席座位,每人每夜补助一元八角。夜间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八角。 四、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一)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不分出发地区)
(三)出差地区分类 (1)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二类地区的有:北京、天津、福建(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广东(不包括列入第三类和第四类的地区)、广西、云南等省、市、自治区。 (2)从第一、二类地区调为第三类地区的有: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3)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四类地区的有: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 (四)凡出差到广东省深圳、珠海二市的,除按规定标准支报住勤费外,同时享受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八角。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财政部 1983年12月15日 关于会议费开支规定 一、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根据召开会议所在地区的物价,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参照因公出差住勤费标准和毗邻地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中央级单位在北京地区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在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均按召开会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地、县各级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二、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由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开据证明,交参加会议人员回本人所在单位报销,但不得另报出差住勤费。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 各级接待部门和铁路、轮船餐厅,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把客人伙食办好,不得随出差、会议伙食补助标准提高而提高伙食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和各地区各单位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税 屋附件:调整后的出差地区分类 财政部 198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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