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财事字第493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3-12-15
摘要:夜间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一部分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发给。

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3]财事字第493号    1983-12-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由于现行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其中有些规定暂作如下修订:

  一、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

  现行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只列修改部分,以下同)。(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现行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也改为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住旅馆套间或单间。(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五)六级以上人员和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以及住旅馆的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比照本条规定确定,取消现行的和技术职称挂钩的规定。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凡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的,不分职级,也不分地区,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不分职级,到一、二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到三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三角;到四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八角。

  三、夜间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一部分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软席座位,每人每夜补助一元八角。夜间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八角。

  四、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一)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不分出发地区)

到达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元)
第一类地区  1.10
第二类地区  1.20
第三类地区  1.40
第四类地区  1.70


  (二)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中第五条第(二)项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搭伙和第(四)项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和蹲点等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因情况已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全国不再作统一规定。补助标准在不超过一般住勤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情况具体制定。

  (三)出差地区分类

  (1)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二类地区的有:北京、天津、福建(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广东(不包括列入第三类和第四类的地区)、广西、云南等省、市、自治区。

  (2)从第一、二类地区调为第三类地区的有: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3)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四类地区的有: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

  (四)凡出差到广东省深圳、珠海二市的,除按规定标准支报住勤费外,同时享受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八角。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财政部

1983年12月15日

关于会议费开支规定

  一、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根据召开会议所在地区的物价,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参照因公出差住勤费标准和毗邻地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中央级单位在北京地区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在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均按召开会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地、县各级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二、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由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开据证明,交参加会议人员回本人所在单位报销,但不得另报出差住勤费。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

  各级接待部门和铁路、轮船餐厅,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把客人伙食办好,不得随出差、会议伙食补助标准提高而提高伙食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和各地区各单位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税 屋附件:调整后的出差地区分类

财政部

1983年12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