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外字[1990]832号 财政部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06-20
摘要:中央在京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将各项支出的银行结汇数和实际支出数[按(82)财外字第657号通知修订的支出科目列报]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十日内报财政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0]832号     1990-6-20


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分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1988年9月28日和1990年2月17日会议纪要中关于“财政部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仍由中国银行管理”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外汇收支额度帐户管理,现对国拨非贸易外汇支出帐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律通过中国银行非贸易外汇支出额度帐户按计划进行调拨、控制。没有财政部的调拨通知,中国银行一律不予办理调拨、结汇手续。

  二、各主管部门由甲级帐户往乙级帐户调拨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额度时,一律填写《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调拨手续(调拨单格式附后)。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京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支出,亦按计划进行调拨,并在各地中国银行分行设立非贸易外汇支出额度帐户,所需外汇由主管部门在财政部核定的计划内,填制《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送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转帐和划拨手续。中国银行各分行收到总行营业部签证盖章的《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后,将第二联作为记帐凭证,在第四联上核对无误盖章后送调入单位作收汇记帐依据。

  四、中央在京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将各项支出的银行结汇数和实际支出数[按(82)财外字第657号通知修订的支出科目列报]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十日内报财政部。

  五、为了做好非贸易外汇支出的配套资金工作,各地用汇单位应将年度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和执行情况在报送外汇管理分局的同时报送财政厅(局)一份,以便与人民币支出计划衔接。

  六、以上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税 屋附件: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xls

财政部 中国银行

1990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