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0]832号 1990-6-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1988年9月28日和1990年2月17日会议纪要中关于“财政部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仍由中国银行管理”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外汇收支额度帐户管理,现对国拨非贸易外汇支出帐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律通过中国银行非贸易外汇支出额度帐户按计划进行调拨、控制。没有财政部的调拨通知,中国银行一律不予办理调拨、结汇手续。 二、各主管部门由甲级帐户往乙级帐户调拨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额度时,一律填写《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调拨手续(调拨单格式附后)。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京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支出,亦按计划进行调拨,并在各地中国银行分行设立非贸易外汇支出额度帐户,所需外汇由主管部门在财政部核定的计划内,填制《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送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转帐和划拨手续。中国银行各分行收到总行营业部签证盖章的《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后,将第二联作为记帐凭证,在第四联上核对无误盖章后送调入单位作收汇记帐依据。 四、中央在京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将各项支出的银行结汇数和实际支出数[按(82)财外字第657号通知修订的支出科目列报]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十日内报财政部。 五、为了做好非贸易外汇支出的配套资金工作,各地用汇单位应将年度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和执行情况在报送外汇管理分局的同时报送财政厅(局)一份,以便与人民币支出计划衔接。 六、以上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税 屋附件: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xls 财政部 中国银行 1990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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