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02]33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2
摘要:省农电局所属的各县电力局(除榆林市所属的榆阳区、神木、府谷、横山、米脂、佳县电力局外)的增值税管理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各县电力局应按国家计委统一核定的电价核算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国税函[2002]330号             2002-11-12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下发后,部分市国税局和省农电局要求省局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增值税管理问题进一步地予以明确,现根据增值税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我省农电管理体制的现状,就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增值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农电局所属的各县电力局(除榆林市所属的榆阳区、神木、府谷、横山、米脂、佳县电力局外)的增值税管理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各县电力局应按国家计委统一核定的电价核算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各县电力局向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农电管理站销售的电力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农电管理站的增值税管理也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综合电价向用户销售电力货物时,其销售额应单独核算电力货物的销售额和随同电力销售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其从县电力局购进的电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电力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随同电力销售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给予免征增位税的照顾。如果农电管理站不独核算电力货物和随同电力销售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或核算不清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并入当期电力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