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查处假发票案件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43号 2002-05-18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加大对制,售假发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除根据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经济制裁以外,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从重从快打击一批制假售假分子,有效的遏制当前的制假售假之风。 (二)对使用假发票的单位进行重罚,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成主管分局本着从高不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将核定结果反馈有关部门。 (三)充分发挥新版发票先进的网络信息查询系统,使假发票一旦流通立即发现,马上查处,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四)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发票对于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性,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索票护税意识,对一些违章情节严重的用票户要通过媒体对其曝光,使假发票失去其生存的空间。 (五)对于提供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重奖,对举报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让广大消费者对我市发票管理的举报程序与奖励机制有深入的了解。使我市地税发票管理真正做到系统化,信息化,社会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