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2]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61号       2002-04-19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凡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符合汇总(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层报省局或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为保证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2月29日以前向省局提交申请报告,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二、对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汇总(合并)企业层次较多,对其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我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和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省局审核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