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58号 1994-03-09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经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对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通知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和重新认定退税登记时,应持有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长沙地区的出口企业,由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和重新认定退税登记,其他地、市的出口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税务局办理和重新认定退税登记。各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企业退税登记后,应将其登记证一份报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四、省进出口总公司、金环总公司、华湘集团公司等单位所属各分公司、各挂靠公司填具退税登记附表,由其总公司、集团公司向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委托书,由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已达一定规模的单位单独办理退税。 五、凡未办理退税登记和未予重新认定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不得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六、凡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企业,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原登记的注销、变更手续。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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