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3]41号 2003-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精神,现将厦门市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单位销售购置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单位销售自建房产和转让在建工程按收入扣除已税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个人出售购置的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单位从政府部门直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涉及可减除项目的凭证,均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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