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366号 2002-12-1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全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是10个年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和以批发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商城”、“商厦”以及大量存在漏征漏管户的市场。 二、下阶段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是要加大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力度,进一步强化户籍管理 要坚决冲破“保护伞”,切实解决好“执法壁垒”问题,市场内所有经营户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计算机管理,把所有经营户纳入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国税机关进不去的市场要进行重点清查。在清理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支持下,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形成整治的合力。要做好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和服务工作,力争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是要下大力气规范重点户、大户的建账管理,逐步推行建账建制、查账征收。要加强对个体经营大户的建账管理,通过稽查查出的偷税大户必须建账。年销售收入超过180万元的纳税人,必须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严格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要以稽查局查处的偷税大户为突破口,严格规范其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三是继续开展对市场中重点户和偷税大户的税务检查。对查出的严重偷税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以查促管,对税负太低的,要及时调整定额,对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四是各地要在整治工作中做好税负平衡工作,对城区、城镇范围内及县际之间的税负调整进行督促、核查,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各地要在总结前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下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和部署,并加强领导,加强与政府和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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