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所[1996]544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对没有实行汇缴改革试点的地、市,今年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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