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66号 20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明确其主管税务机关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为了理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现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请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互相配合,及时做好相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新的征管范围落到实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后,相应的税收收入考核计划(以2008年度涉及调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调整由国税部门承担。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09年税收考核计划的编制工作。 四、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流转税、所得税分别由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税收征管资料定期交换机制,共同努力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五、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对执行本通知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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