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82号 2002-07-09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1号),自2002年7月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恢复推行。为了确保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61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作好推行工作,并对维护单位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软硬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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